公安部通知所有品牌汽車,14年12月開具發票但未落戶的客戶,現稅務局已公開聲明,由于發票模版更換,會造成14年發票15年落戶不成,請大家酌情處理落戶事宜。請催促開過票的客戶務必在這個月內辦理完上戶手續,如客戶這月內確定上不了戶的,不要給開票就好了,直接下月開新版票。特此聲明:在通知后如若再出現落戶不成現象,請各位自行幫助客戶解釋,同行互轉,望周知。
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車輛稅收征收管理,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機動車的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有關工作,提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數據采集、認證的準確性,稅務總局決定對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票面內容做出調整,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調整內容及填用
(1)將原“身份證號碼/組織機構代碼”欄調整為“納稅人識別號”;“納稅人識別號”欄內打印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,如購買方需要抵扣增值稅稅款,該欄必須填寫,其他情況可為空。
(2)將原“購貨單位(人)”欄調整為“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/組織機構代碼”欄;“身份證號碼/組織機構代碼”應換行打印在“購買方名稱”的下方。
(3)增加“完稅憑證號碼”欄;“完稅憑證號碼”欄內打印代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完稅證號碼,自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此欄為空。
(4)納稅人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機動車,通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開具時應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“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”欄選填“0”,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“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”欄自動打印顯示“***”,“增值稅稅額”欄自動打印顯示“******”;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“不含稅價”欄和“價稅合計”欄填寫金額相等。
(5)根據納稅人開票需要,增加“廠牌型號”欄寬度、壓縮“車輛類型”欄寬度,并相應調整“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/組織機構代碼”、“噸位”欄寬度,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聯次、規格及票面所有欄次高度不變(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見附件)。
二、本公告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啟用,2015年1月1日起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停止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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